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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69号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坤鹏木材经营部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班大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坤鹏木材经营部,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班大毕,王亚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坤鹏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营者:陈建坤,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班大毕,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亚非,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人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坤鹏木材经营部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5日制发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生效,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有十日自动履行期限,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时间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限内。故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限内即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如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仍不履行,在申请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坤鹏木材经营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