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梁冰钰,女,1989年生。委托代理人贺东东,玉溪宏法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飞翔,男,1989年生。申请执行人梁冰钰与被执行人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峨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峨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飞翔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赔还原告梁冰钰借款人民币32806元。申请执行人梁冰钰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飞翔偿还借款人民币328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飞翔长期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冰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飞翔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冰钰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峨法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永华
审判员 李 挥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