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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82号

刘克华诉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克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刘克华,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姚村,组织机构代码15071052-6。

法定代表人:章其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克华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504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振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