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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51号

夏靖与夏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靖,夏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51号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云星,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夏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夏云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靖撤回对夏云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