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2刑更1号

高亚军犯贪污罪一审不予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军,高亚军刑期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刑更1号罪犯高亚军,男,居民。2009年9月至今经营三原县五金交化家电维修制冷部,2012年5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8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2)三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罪犯高亚军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2012年9月28日因罪犯高亚军患有残胃炎、吻合口咽被咸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暂予监外执行3个月。从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因罪犯高亚军患有平坦糜烂性残胃炎、胃溃疡出血胃大部切除术后、上消化道出血等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分别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期限将至,但刑期未满,罪犯高亚军于2015年11月23日书面申请本院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罪犯高亚军矫正期满。2016年1月3日三原县司法局向本院发出了(2015)三司矫字第089号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对罪犯高亚军解除社区矫正。2015年9月20日高亚军在三原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罪犯高亚军患有上消化道出血(胃多发溃疡并出血)、残胃炎、胆结石,医生建议注意休息、避免劳累,清淡饮食,继续门诊治疗。罪犯高亚军于2015年11月23日书面申请本院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遂委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高亚军患有的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鉴定。2016年1月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作出(2016)咸法技审字第24号法医学技术审核意见书,认为高亚军虽患有1、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胃大部切除术后、残胃炎、吻合口咽,2、胆囊结石、胆囊切除术后,但罪犯高亚军目前病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6年1月15日罪犯高亚军对该审核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复核。2016年2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鉴审字第00004号技术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高亚军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高亚军刑期从2012年8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本院认为,根据五部委(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罪犯高亚军虽患有1、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胃大部切除术后、残胃炎、吻合口咽,2、胆囊结石、胆囊切除术后,但其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故对罪犯高亚军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不予支持,应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亚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香

审 判 员  崔瑾

人民陪审员  雒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四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