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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1085号

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高建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西安市玉祥门汽车配件城西站街诚信五十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柯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柯某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柯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赵羽嘉

代理

审判员  卫婉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