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高建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西安市玉祥门汽车配件城西站街诚信五十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柯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柯某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柯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赵羽嘉
代理
审判员 卫婉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