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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133号

邵某甲与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3民初133号

原告:邵某甲,女,200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理人:石某,系原告邵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项小林,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邵某乙,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原告邵某甲父亲。

原告邵某甲诉被告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艳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邵某甲系邵某乙婚生女,2015年7月31日,邵某甲母亲石某与邵某乙协议离婚,并约定“邵某甲由石某抚养教育至18周岁止为其监护人,邵某乙从2015年8月1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女儿500元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凭票据平均负担”。现邵某乙仅支付邵某甲2015年8月生活费500元,其他费用一直未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邵某甲母亲石某与邵某乙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邵某乙应当及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其中,教育费、医疗费以正规票据为准双方平均承担。邵某乙提出石某未让其行使探望权的辩称,并不是其拖欠应付抚养费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邵某甲要求增加抚养费500元的主张,

本院认为,综合邵某甲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邵某乙每月支付邵某甲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平均承担为宜。关于邵某乙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邵某甲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的生活费2000元;

二、被告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邵某甲教育费、医疗费128.50元;

三、被告邵某乙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邵某甲生活费6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该款于每月20日前支付,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邵某乙承担50%;

四、驳回原告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邵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 艳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蓓(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