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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30号

郭庆云与孟祥林、孟祥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庆云,孟祥林,孟祥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30号申请人郭庆云。被申请人孟祥林。被申请人孟祥均。

申请人郭庆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祥林驾驶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杰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孟祥林驾驶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张杰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车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