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80号

XX程与青岛儒梦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程,青岛儒梦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XX程。被执行人青岛儒梦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儒波。申请执行人XX程与被执行人青岛儒梦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法经论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