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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1854号

郑儒刚与刘富金、佘焕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富金,郑儒刚,佘焕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富金,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儒刚,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佘焕雨,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富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富金以与郑儒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富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富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富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建国

代理

审判员  贺 斌

代理

审判员  刘先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