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富金,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儒刚,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佘焕雨,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富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富金以与郑儒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富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富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富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建国
代理
审判员 贺 斌
代理
审判员 刘先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