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二路(黄山大道南段1069号)。
法定代表人:魏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上诉人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迟友林
代理
审判员 陈锦松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继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