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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338号

张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338号原告张某某,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正萍,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詹正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