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特10号申请人郭耀红,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被申请人杨广东,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
申请人郭耀红因与被申请人杨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耀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广东驾驶的陕J714**号黄海牌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郭耀红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广东驾驶的陕J714**号黄海牌小轿车予以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