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生。
被执行人:索子宝。关于张建生申请执行索子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了(2016)冀04指执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陈宝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