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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538号

郭江与董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江,董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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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郭江,男。委托代理人崔树森,律师。被告董莉莉,女。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江与被告董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江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0元,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郭江承担。

审 判 长  常根伟

代理

审判员  任志飞人��陪审员孟振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