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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839号

胡永东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永东,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东,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负责人胡宝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柳正发,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永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8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淑敏担任

审判长,法官向玗、熊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永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永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永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永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淑  敏

代理

审判员 向     玗

代理

审判员 熊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爽

书记员崔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