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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行初字第00013号

潘诗林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违法行政管理确认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繁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潘诗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贤燕,该区区长。

被告: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金根,该镇镇长。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诗林诉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违法行政管理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潘诗林要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潘诗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诗林负担。

审 判 长  徐玉香

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

人民陪审员  蔡庆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