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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9号

孙先珍与刘玉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先珍,刘玉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孙先珍,女。被执行人刘玉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45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之其子刘昌日将执行款5290元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先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