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孙先珍,女。被执行人刘玉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45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之其子刘昌日将执行款5290元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先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