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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449号

方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某,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449号

原告:方某某,女,壮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登记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2月19日,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邱养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