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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2号

杨学进与王国勇、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学进,王国勇,吴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进,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办事处岱道庵社区居民。被执行人王国勇(曾用名XX),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杨学进与被执行人王国勇、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国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113.07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