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324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南炉,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南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胜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