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民。被执行人许望。周玉民与许望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周玉民同意许望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6000元。因许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周玉民生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诉讼费2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玉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玉民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玉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