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吴希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爽,女,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其理由是:被上诉人杨爽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即生效。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给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晓梅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郭安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立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