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永存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5760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010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永存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永存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永存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舟山市定海永存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69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