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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字第449号

陆日康与杨先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陆日康,杨先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陆日康。被告杨先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1号金湾广场。负责人陈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日康诉被告杨先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日康以涉及诉讼管辖问题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日康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日康负担。

审判员  陈红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宪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