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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86号

刘吉国与黄本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吉国,黄本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86号申请人刘吉国被申请人黄本玉申请人刘吉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鲁NXXX**/鲁NXX**挂车辆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