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91号原告黄明万,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巴县黎坝镇杨坪村。被告文成兵,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巴县小洋镇潘家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万与被告文成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万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万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忠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