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绍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公司法务主任。
上诉人支绍权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宣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追偿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对约定管辖条款并未提出异议,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协议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吴东锋
审判员 郝全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