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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辖终8号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支绍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支绍权,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绍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公司法务主任。

上诉人支绍权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宣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追偿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对约定管辖条款并未提出异议,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协议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吴东锋

审判员  郝全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