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民初150号原告何占义,男,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人,铁路退休职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亨昌(集团)益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谢鹏飞,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常青,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该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何占义诉被告延安亨昌(集团)益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何占义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何占义承担25元。
审判员 赵海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 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