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62-2号
原告:温守庆,农民。
原告:薛文峰,农民。
被告:魏朝伟,农民。
被告:石鹏峰,农民。
被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5)鲁0832民初7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魏朝伟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E×××××号重型货车一辆。现被告石鹏峰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魏朝伟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E×××××号重型货车一辆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石鹏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朝伟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E×××××号重型货车一辆扣押。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