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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初119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泰安市泰山区金钱柜娱乐中心双龙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泰安市泰山区金钱柜娱乐中心双龙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11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金钱柜娱乐中心双龙店。经营者王军。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金钱柜娱乐中心双龙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梅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