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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23号

王福生与盛文林、淮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福生,盛文林,淮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23号

原告:王福生,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王庆超,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王福生儿子。

被告:盛文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淮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4724-5。

法定代表人:盛文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生与被告盛文林、淮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王福生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淮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南市XX乡商住土地中价值300万元的部分[证号:淮国用(2010)第XXXXXX号],并查封盛文林位于滁州市XX园XX幢XX单元XX室、XX园XX幢XX单元XX室的两套住房中价值74万元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滁房征补协字NO:XXXXXXX)。王福生提供现金93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淮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南市XX乡商住土地中价值300万元的部分[证号:淮国用(2010)第XXXXXX号];

二、查封被告盛文林位于滁州市XX园XX幢XX单元XX室、XX园XX幢XX单元XX室的两套住房中价值74万元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滁房征补协字NO: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桂吾琼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