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72号
原告:刘明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信超,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卢新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644860-5。代表人:米雪贵,职务:经理。
原告刘明伟与被告信超、卢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明伟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信超驾驶的被告卢新伟所有的冀HW06**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信超驾驶的被告卢新伟所有的冀HW06**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