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49号原告黑龙江金方圆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法定代表人张恩明,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兴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金方圆计量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金方圆计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0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黑龙江金方圆计量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