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83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叶 来源: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83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