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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83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83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