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和虹通。委托代理人李形伟。被告林文。被告杨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虹通诉被告林文、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虹通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和虹通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虹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和虹通负担。
审 判 长 陈达维
人民陪审员 李 雄
人民陪审员 周夏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赖浩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