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0649号
原告:汪永梅,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
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邓青梅,经理。
被告:安徽华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梅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梅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永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梅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汪永梅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