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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72号

朱志超诉周大伟、运金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志超,周大伟,运金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72号

原告:朱志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周大伟,男,汉族,住宣城市。

被告:运金磊,男,汉族,住宣城市。

原告朱志超诉被告周大伟、运金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朱志超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