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72号
原告:朱志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周大伟,男,汉族,住宣城市。
被告:运金磊,男,汉族,住宣城市。
原告朱志超诉被告周大伟、运金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朱志超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