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百色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百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梁某关于追偿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右民二初字第1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蔡启昌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