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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793号

汪诗金与上海波塞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诗金;上海波塞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汪诗金,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被执行人上海波塞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上海波塞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诗金人民币30,27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上海波塞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3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波塞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29元和相应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波塞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