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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891号

盘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丰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娜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丰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891号申请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武,系中心主任。申请人辽宁丰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冯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娜,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盘锦和运工程咨询有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丰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丰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黄劲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洪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