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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85-1号

曹沛岩与任成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沛岩,任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曹沛岩。被执行人任成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沛岩与任成峰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成峰所有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