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34号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仲丽,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栗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靖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靖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祖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