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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666-1号

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文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文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666-1号原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曾家小店村。法定代表人吴绍瑞,经理。被告王文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负责人宗全民,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文峰驾驶的鲁G×××××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文峰驾驶的鲁G×××××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