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牛蔚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国,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北外环路。
负责人:吕其斌,邹平建丰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邹平建丰租赁站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由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合勇
代理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