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民终116号

邹平建丰租赁站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邹平建丰租赁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牛蔚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国,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北外环路。

负责人:吕其斌,邹平建丰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邹平建丰租赁站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由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合勇

代理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