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421号
原告:唐跃英,女,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曹光前,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唐跃英诉被告曹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唐跃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曹光前未按时参加调解,唐跃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跃英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跃英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