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673号之一(2016)沪0106民初673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一页第三行“696”应更正为“673”。特此补正。
审判员 李伟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673号之一(2016)沪0106民初673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一页第三行“696”应更正为“673”。特此补正。
审判员 李伟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