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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133号

丁怀新申请执行贾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怀新,贾利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丁怀新,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贾利忠,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丁怀新申请执行贾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利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利忠在银行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