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65号原告金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利川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依法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