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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91-1号

李松林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松林,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91-1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林(曾用名李盛炉),司机。被执行人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9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华 来源:百度搜索“”